立体车库一般规定
1.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、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。
2.汽车库不应与甲、乙类生产厂房、库房以及托儿所、幼儿园、养老院组合建造;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,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。
3.甲、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、修车库应为单层、独立建造。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,可与一、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,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。
4.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;Ⅱ、Ⅲ、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、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,但不得与甲、乙类生产厂房、库房、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、幼儿园、养老院、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。
5.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,可与汽车库、修车库贴邻建造,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,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:
5.1 贮存量不超过1.0t的甲类物品库房;
5.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.0m3/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;
5.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;
5.4 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。
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、喷漆间、充电间、乙炔间和甲、乙类物品贮存室。
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、加油机。
8 停放易燃液体、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,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。
9 Ⅰ、Ⅱ类汽车库、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。
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、甲类危险物品仓库、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。